西安理工大学国际工学院教学与督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西安理工大学教学督导聘任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加强学院本、硕、博多层次教学过程管理,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落实意识形态责任、规范教学活动、培养青年教师、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学院成立国际工学院教学与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与聘任条件
第二条 委员会在学院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国际工学院教学科,负责委员会日常协调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专业负责人、相关学院负责人组成,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批准,由学院院长聘任,每届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条 委员会设教学督导主任1名,教学督导若干名。
第五条 教学督导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管理工作经验;治学严谨、热心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教学督导工作。
第六条 聘任期间因故不能履行职责者,可终止聘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为及时准确了解学院教学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及建议,教学督导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教材审查:对任课教师提交预选用的教材进行审核,对教材内的意识形态、专业内容进行把关。
(二)随堂听课:对教师的课堂教学、实验教学等进行听课检查、指导,了解教情和学情,及时发现课堂教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积极与师生沟通并反馈意见。教学督导每学期听课应不少于8学时,同时填写《国际工学院教学质量评价表》并反馈至学院教学科。
(三)专项检查:参加学院开展的各项教学检查活动,包括师生座谈会、教学法活动、培养方案的修订、试卷抽查、毕业设计过程监控等。
(四)专题调研:对学院人才培养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等进行专项调研并提供决策依据。
(五)遴选与考核评优:参与学院优秀教师、优秀课程、优秀教改项目等各类评选工作,考核任课教师和推荐优秀教师。
(六)结合新时代高校意识形态工作的新要求,在随堂听课、实践指导、专项检查等教学全过程的督导工作中,重点对师德师风、课程思政、意识形态责任落实等情况进行督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七)完成学院委托的其他教学督导工作。
第八条 教学督导在履行其工作职责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可以调阅学院教师的教学文件、教学资料。包括:教学日历、课程大纲、使用教材、教案、讲稿、教学课件、考试试卷、学生作业、实验报告等。
(二)可以参加与教学督导有关的教学工作会议及各种教学活动;参与教学质量检查和教师考评工作;可随时深入课堂、实践基地等教学现场听课、考察、并给予评价,提出合理建议。
(三)可以向学院领导反映情况、提出教师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改进意见;并反馈评价意见。
第四章 工作方式与保障
第九条 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及要求:
(一)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主持。
(二)每学期初,委员会制定相关工作计划,落实具体工作任务。
(三)教学督导在开展工作时,须佩戴教学督导工作牌,并做好工作记录。
(四)每学期末,教学督导要将本学期工作进行梳理,撰写督导总结报告,送交学院教学科。
第十条 学院为教学督导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参加研讨、评审会等按照学校财务规定发放酬金;听课,深入课堂、实践教学、毕业设计等其他相关教学督导活动,酬金按照《西安理工大学中外合作办学财务管理办法》中的中文授课标准计算。
第十一条 学院对教学督导进行年度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工学院负责解释,原《西安理工大学国际工学院教学与督导委员会章程(试行)》(国工教发〔202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