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理工大学国际工学院本科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课程教学是本科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科生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为规范和加强学院本科生教学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促进课程教学质量的提高,贯彻落实专业培养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课程管理
第一条 本科生课程的开设必须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执行。培养方案可根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要求及专业的实际需要适时修订或调整。修订或调整后的培养方案由专业负责人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条 课程的教学组织工作由学院教学科负责。教学科负责确定教学计划和课程管理,专业秘书负责教学任务的确定和教师的选聘。
第二章 教师管理
第三条 课程的任课教师一般应由教授、副教授、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及其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个别课程经学院同意也可由具有3年以上丰富教学经验的非博士学位讲师担任。
第四条 任课教师在授课前,须完成学院组织的培训和说课环节,将课程的授课内容、授课方法、参考书目、考核方式等进行讲解,并在正式开课前将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提交至教学科,严格按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进行教学。
第五条 任课教师如因故需要停课、调课,应提前三天办理相关手续并报教学科备案,及时通知修课学生。随意停课、调课的,按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相关办法处理。
第六条 任课教师必须履行教师岗位职责,以身作则,不迟到、不早退。
在上课前,认真做好课前准备,提前进入教室,做好上课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上课铃响后,任课教师必须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在授课期间要做好课堂的教学管理,对学生的迟到、早退或旷课做好记录,并在学生考勤册上签字以备作对学生成绩考核的依据。
第七条 对学生在课堂中睡觉、用餐、抽烟、玩手机等违纪行为应该严加阻止。
第八条 对在教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任课教师应及时报教学科。
第三章 课程考核
第九条 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课内阶段考核与期末考核两类。为加强过程监控,及时掌握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部分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在整个教学过程中,需进行不少于三次的阶段性考核,由任课教师与课程助教负责组织,并及时将考核结果提交教学科备案;原则上,课程期末考核成绩占比不得超过总成绩的50%。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的课程学分,成绩未合格者,必须参加补考。
第十条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结束后两周内进行期末考试。考试前一周将考试试卷和考试时间报教学科。考试时间一经确定,一般不得更改。
第十一条 学生累计缺课超过该课程总学时二分之一以上者或无故旷课达该课程总学时的四分之一以上者,取消其考试资格,成绩记为“取消”,并无补考资格;无故未参加课程期末考核,其该课程总评成绩记为“旷考”,并无补考资格。
第四章 成绩管理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结束后两周内将成绩录入教务系统,并将纸质课程成绩单及课程成绩分析报告、考试试卷提交教学科。成绩一经提交,不得更改,如必须修改,应向教学科提出纸质申请。
试卷由教学科统一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予以销毁。
第十三条 考试试卷原则上不得查阅,如有特殊原因需查卷,应在成绩公布后2周内向教学科提出纸质申请,由教学科会同相关教师进行复查。
第五章 教学检查与评估
第十四条 课程教学的日常检查由教学科组织、教学与督导委员会实施,重点检查课程考勤、上课纪律和教学运行等情况;定期组织本科生和任课教师召开教学交流会,掌握课程教学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国际工学院教学与督导委员会是学院负责教学检查与评估的组织,委员会不定期检查课程的教学质量和教学运行情况。任课教师应积极配合委员会的工作,对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听取,积极改进。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工学院负责解释。